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容
加盟连锁店须以本办法确立各类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组织
(1)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推动业务的发展。
(2)本部决定“××”商号、商标的使用,主持制定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商业机构所有者的加盟店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可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选择数名担任委员,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营运规则。
第四条加盟资格
(1)与已加盟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具体竞争原则由本部认定。
(2)要具备一定限度的经营规模。营业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必须符合公司最低标准。
(3)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入。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合适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6)对于本办法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要抱有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地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加盟条件
具有第四条所列资格者,其加盟店的条件为:
(1)使用公司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接受本部所规定的各种教育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特殊权利
加盟店遵守本办法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特殊权利:
(1)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2)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
(5)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
(6)接受经选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规定的订货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8)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9)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
(10)接受必要的商业情报。
第七条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其利益,由本部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为确保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进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他关于连锁店管理的计划。
第九条商品供给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实现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十条有关商品构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围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第十一条支付货款
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下月5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条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
发生以下情况可予以调换: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适用前面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算。
第十三条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
第十四条特定费用的负担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而开支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一实费。
(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第十五条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露于他人,特别须以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关于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
第十七条纠正劝告
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本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
第十八条解约
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
(2)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1年以上,经过“营业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
第十九条除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
(2)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
(3)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
第二十条退会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解除加盟契约,至少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面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以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章的修正
本办法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更改。
第二十三条附则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办法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定无明确条款约束时,应由本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