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证照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条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证,ISP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条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
第四条证照使用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
第五条证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
证照借用完毕后,应在时限内归还证照保管人。
第六条证照复印程序:
借用人申请一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
第七条如证照复印件未使用,应立即退还证照保管人。
第八条如需使用原件,则须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
第十条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