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的使用、申请及开车前后应办的手续,如检查、保养、修理及使用
中交通法规的违规及车辆损害处理等。
(一)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须使用公务车时,由组、科长先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资材科,由资材科编号,并依所需证明使用何种公务车,由何人驾驶等,由该科长签准后,再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才准用车。
(二)驾驶人资格:
驾驶人必须有驾驶一年以上的驾照或领驾照后自己有车且每天开至本公司上下班在三个月以上者,经纪录取得总务科认定资格,才可使用。
(三)车况检查:
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核对登记簿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或不良情况,应向总务科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视为驾驶人所损坏。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科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辆。
第二条 公务车辆倘若损坏尚可修理、遗失、完全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一)倘系因执行公务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具资产报(损)废单(如表13.1)经单位主管
证明并呈核走后;按50%比率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使用(驾驶)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
36个月届满为止,公司负担部分应列为“修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如该车失窃悬赏寻回者,其悬
赏金亦得按50%比率负担。
(二)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之同牌同排
汽量的车辆赔偿,如失窃悬赏寻回者,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三)使用(驾驶)人如有意图虚伪欺瞒或擅自当卖及借与第二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
应按残价现金一次偿还。
第三条 公务车保养与检查:
(一)定期保养每行驶500km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由总务科办理。
(二)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负责洗车一次。
(三)公务车一周未使用时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第四条 载量限制:
轿车限载四人,卡车限载1200Kg(依车量的限重为准)。
第五条 保持车内清洁:
(一)物料应放在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子上。
(二)怕震的仪表或设备须放在椅子上的,应事先垫东西。
第六条 违规的处理:
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之一切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指定驾驶人如把车随便交由其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车损等之罚款或损修全由指定驾驶人负责赔偿。第七条 驾驶人注意事项:
(一)为全车同仁及其他安全,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二)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者自行负责。
(三)有照驾驶如系本身操作不当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公务车使用后应办的手续:
(一)登记“公务车”行车登记簿、填里程表、目的地后交车。
(二)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总务科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说明该项报告,由副经
理以上主管查核。
(三)总务科检查完毕后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将车开回车库,会计凭总务科检查完
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方法:
(一)依本规定的三项、七项如有疑问时由纪律委员会开会决定。
(二)车辆保管人,每周必交出“车辆作业检点表”(表13.2)呈总务科长查阅。
(三)使用公务车违规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本规定,于纪律委员会决议15日内通知财务部
扣款。
(四)车辆保管人,每周亦应交出“车辆作业检点表”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查阅。
第十条 补充规定:
(一)派车时,由申请人员向组科长口头报备后,必须在“公务车使用纪录表”(表13.3)依规定填
明,派车事由、日期、时间、路程、里程表、使用单位等,再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取得锁钥(车钥匙)
方准用车。
(二)公务车使用后必须开回办公大楼附近巷道,停靠在适当且较安全地点放置,并将所停靠地点登记于公务车管理手册报表备注栏内,以利下次申请使用派车人员便于找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