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消耗性办公器械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本公司非消耗性办公用器械(以后简称为办公器械)之管理起见特订定
本办法。
二、办公器械由管理部统筹采购,备各部领用并由管理部编制办公器械
保管卡统一管理之。
三、器械领用后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遗失损坏等情事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四、各部间之办公器械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如无必要,不得随意请购。
五、人员调(离)职应将保管之器械逐项移交,并经管理部核对保管卡无误后才可离
职,如有短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赔偿之。
六、物品因使用损坏,应即修理,如不能修理时,可检同废品向管理部换领新品(不
包括固定资产),管理部应将更换货物之资料登记在保管卡内。
七、已领之办公器械在未消帐前,不得再行申购新品。
八、本办法自呈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