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得多,因而,一般对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贯彻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始终。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权利主体,这是人们通常忽略的一点。
纳税人的权利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3)《税收征管法》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中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4)《税收征管法》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剑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提赔偿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中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
(5)《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只要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都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如误缴税款等。
(6)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利。
(7)纳税人有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权利。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有些权利,如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锥护自身利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