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是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收不回来的客户欠款,或者说是逾期应收账款中收不回来的部分。因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由于客户的原因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能产生现金流量,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该从资产中剔除,转作损失或费用处理,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将这部分账款确认为坏账。
无论企业采取怎样严格的信用管理政策和严密的控制手段,只要有应收账款发生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既然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无法避免,就应对坏账发生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及时计入费用,使其在财务报表中及时列示。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坏账损失对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冲击,正确反映各期财务成果的真实水平,而且可以分散坏账造成的损失,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
企业在确认坏账时,应遵循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特性、金额的大小、信用期限、债务人的信誉和当时的经营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企业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坏账的核算方法一般只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备抵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期末,企业应回顾其账龄报告,将那些已经申请破产的、停业的、倒闭的、搬迁且找不到所有者的客户的账户及经过反复核实确属无希望收回余额的账户列出名单来,准备申请坏账核销。坏账核销在企业内部申请和批准相对容易些,但企业如果希望获得国家税务部门对坏账核销申请的批准进而可以被准予减轻年度纳税义务的话,除了要提供企业发出的催款函、对账单等追收措施证明文件以外,还必须出示证明债务人确已破产、确已无力偿还债务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法律判决书等,否则很难获得国家税务部门的坏账核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