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为:保理是指实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1)贸易融资:为卖方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款。
(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3)应收账款的追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等方式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由此可以看出,保理业务集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身,不仅为卖方彻底免除了在销售过程中账款拖欠的风险,而且通过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管理,加快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给企业的销售管理和财务管理带来了明显的改善。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实现与国际贸易接轨,掌握保理这项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服务方式,势在必行。
目前,为了控制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多是有追索权保理。
有无追索权的区别在于保理商在没有获得债务人的清偿时,是否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相应的款项。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一般采取在保理合同中订立回购条款的方式实现其追索权。回购条款一般约定,债务人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达到一定时间的,保理商有权通知供应商回购应收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