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防止问题账款的产生及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应收账款,以争取时效并确保本公司权益及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因对外经济往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
3.名词术语
问题账款是指下列情形:
3.1本公司业务人员在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
3.2因销货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也未按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特殊情况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4.处理规定
4.1实施信用管制
4.1.1建立信用管制表。
4.1.1.1各业务单位应针对每一客户建立“客户信用表”,并由负责的业务人员依据客户销售业绩及信用,拟订其信用额度后,呈单位主管签核,经主管签核后,转财务部门保管。
4.1.1.2有关信用记录的更新及维持,由业务单位配合财务部门办理。
4.1.2订定信用额度。
4.1.2.1信用额度的订立是为了增加交易的迅速,使债权管理效率化。
4.1.2.2信用额度是指本公司愿意接受客户(债务人)最高的欠款额度,即本公司对指定客户所有未到期应收票据及账款合计数的最高限额。
4.1.2.3任何客户未到期应收票据及账款的总和,不得超越其信用额度。因超越信用额度所发生的问题账款,须由单位主管及经办人员负承担损失的责任。
4.1.2.4为适应市场环境,配合客户经营能力的变化,信用额度每年须定期予以检讨;营业人员可依据状况,按照“客户信用担保办法”申请提高客户的信用额度。
4.2问题账款处理原则
4.2.1催收账款。
4.2.1.1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月底结账日起逾1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财务部门应将其列为催收账款。
4.2.1.2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提列“催收账款明细表”,交由营销部门进行催款,各营销部门应于1周内提报催收情形。
4.2.2问题账款。
4.2.2.1问题账款发生后,营销部门经办人员应于3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附有关证据资料,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由财务部门确认实际应收账款金额及提出票据退票理由单,转法律顾问室协助处理。
[注]应收账款发生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被倒账,则为被骗、被倒账的当日;此外则为该笔交易月底结账日起加计两个月。
4.2.2.2“问题账款报告书”的基本资料、处理意见等栏,营销部门经办人应详细填写。
4.2.2.3法律顾问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3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方案,呈请总经理批示,经批示后的报告书,法律顾问室应立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门备案。
4.2.3其他注意事项。
4.2.3.1因超越信用额度或未经核准信用额度的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由承办的营业人员负赔偿责任。
4.2.3.2业务人员因超越信用额度达15%以上或未经核准信用额度的交易,产生问题账款者,其单位主管须负连带的赔偿责任,并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4.2.3.3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律顾问室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由经办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4.2.3.4负赔偿责任的人员,其赔偿金按月自薪资所得中扣抵。
4.2.3.5法律顾问室依法追讨收回的问题账款,扣除行政与诉讼费用后的余额,依下列状况须提拨奖金奖励承办人员:
(1)在受理6个月内收回者,提拨10%作为奖金。
(2)在受理1年内收回者,提拨5%作为奖金。
(3)已提列问题账款损失或已冲转问题账款准备的问题账款,仍应视状况继续追讨,其收回的账款提拨25%作为奖金。
4.2.3.6营业人员不依本办法各项规定办理或有瞒骗勾结行为,致使公司权益受损者,责令业务人员负责赔偿,以示惩戒,情节重大者移送司法部门。
4.3奖惩规章
4.3.1问题账款准备率。
本公司的年度问题账款准备率定为3%‰。
4.3.2奖励规章。
4.3.2.1各业务单位若年度问题账款率(实际发生的问题账款金额除以销售总额的比率)低于问题账款准备率看,其单位所属人员的奖励如下:
(1)年度问题账款率介于3%。~2‰者,加发年终奖金10%。
(2)年度问题账款率介于2%~1‰者,加发年终奖金20%。
(3)年度问题账款率低于1%者,加发年终奖金30%,单位主管另记功奖励。
4.3.2.2各营销部门若年度问题账款率(实际发生的问题账款金额除以销售总额的比率)高于问题账款准备率者,其单位主管及所属营业人员的惩罚如下:
(1)已逾5%%但未超过10%者,减发年终奖金10%。
(2)已逾10%但未超过15%者,减发年终奖金30%。
(3)已逾15%但未超过20‰者,减发年终奖金60%。
(4)超过20‰者,不发年终奖金,单位主管另记过惩处。
5.相关表单
5.1客户信用表。
5.2问题账款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