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对工艺成果的评价应通过实践检验来实现。
成果在生产中得到应用,它的价值就已经充分表现出来了。但在成果还不能完全通过商品形式进入市场,从而获得适当评价的情况下,只能采用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的办法。
评价工艺成果的主要指标有:成果的创造性和领先程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成果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贡献(理论上与技术上的贡献、成果的应用价值、档案的完整性等);成果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成果鉴定是我国广泛采用的一种成果评价方式。在目前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干,这是加强成果管理、促进成果应用推广的有效措施。技术也是商品,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市场反应本身相当于对商品进行“视同鉴定”。当然,鉴定良好的成果如果市场不需要,除特殊情况或因过分超前而被迫束之高阁外,只能说是鉴定谬误。
科技成果鉴定有4种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是等效的。一是检测鉴定,即由国家批准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或战术技术任务书及技术合同提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二是验收鉴定;即由用户委托的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按任务书、技术合同、标准技术资料等规定检查,证明确实达到要求后由用户签字验收;三是专家评议,即用函审或会议方式请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四是视同鉴定,即凡经过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益,可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成果;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定并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履行合同并验收合格,即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益的,可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成果;凡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施后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益的,可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成果。以上三种情况均被认为已经鉴定合格,不需要另外组织鉴定。
目前,采用专家评议的鉴定方式比较常见。在采取这种.方式时,应聘请少数专家(一般为5~13人)组成鉴定委员会。他们应具有该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不得包含成果完成者,而且成果完成厂(所)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成果作出评价结论并写成书面报告。鉴定中的不同意见要在报告中注明。鉴定委员会成员除对被鉴定成果的结论负责外,还有保密义务,更不得侵犯成果的所有权。工艺技术成果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中的图、表、数据是否准确无误;成果的独创点及其水平、难度评价;成果应用推广情况评价;效益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