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收退休主管之智能,贡献宝贵经验,继续协助本公司之经营,藉以促进企
业发展,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主管须在本公司继续服务满十五年,且退休时年满六十岁担任
课长以上职务者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聘任退休主管为顾问,其聘任期间自退休之翌月起一年一次聘任之,迄
至年满六十五岁为限。
但出资或服务于下列事业者不予聘用或解聘之:
一、与本公司同业或类似之事业。
二、有可能利用顾问之职位影响本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
第四条 顾问负有备询之任务,并参加政策会议及其他经营有关重要会议,贡献意见。
第五条 顾问每月得酌支报酬,其金额由董事会决定之。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