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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日期:2021-10-06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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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相比具有哪些特点?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在締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撒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由于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就不得依违反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之时,已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联系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此时即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确定的,合同义务只能产生于合同依法成立后,并存续于合同有效期间。其次,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充分注意的义务,具体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实际给付的义务,具体包括多种形式。再次,先合同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维护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的确定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维护的是自愿、平等原则,该义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确定。最后,当事人不论违反先合同义务还是合同义务,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违反合同义务,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締约过失责任。
 
标签: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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