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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日期:2021-10-06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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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52条,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以下几方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签订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用可能实现的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同意与其签订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这是违反平等、自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损害国家、华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无效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当事人为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自身利益考虑,实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以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的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之分,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如不遵守和执行,法律就要对当事人予以追究,而任意性规范则只具有指导性意义,当事人可以选择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违反的不是强制性规定,则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
(6)规定违法的免责条款的合同。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对某些损害后果免予承担责任的只体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但不得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例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不得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如果规定,则该条款无效。因此,从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合同中如果规定当事人一方免予承担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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