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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遵循哪几个原则?

   日期:2021-10-06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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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遵循哪几个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遵循哪几个原则?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殿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几个原
(1)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全部损失指的是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2)赔偿数额的可预见性原则:是指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无杈就扩大损失要求賠偿原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这一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又一限制性规定。
 
标签: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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