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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欺诈陷阱?

   日期:2021-10-09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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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欺诈陷阱?通常来说,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欺诈陷阱(1)借款担保中的欺诈陷阱。《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欺诈陷阱?通常来说,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欺诈陷阱
(1)借款担保中的欺诈陷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不核实担保人,言目增加担保或担保无效,变更借款合同未重新签订担保合冋,这是借款合同担保中最常見的问题。《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是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査、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
(2)法定形式欠缺的欺许陷阱。这种欺诈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不写全称或故意漏写、错写一个字,使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代为签字盖章的,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口头合同却又无法举证的。因此,在签字时一定要核定借款人,要求其写全称,且每个字都要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核对清楚,代为签字盖章的要核查是否有投权委托手续以及是否合法有效。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应在签订后按约及时划款,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损失,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也尽量不要采用口头形式,避免不必要的举证困难。
 
标签: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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