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公司为有效利用“下脚料”,增进员工的福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变卖下脚料时,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
3.名词术语
所谓“下脚料”是指下列尚可用作他用,且仍能变卖的物品:
3.1经使用后的残渣废料或购进原物料、财产的包装物,未经计入成本者。
3.2不列入本公司财产目录的消耗品。
3.3经生产制造过程所残余的废料,已无用途者。
4.处理规定
4.1处理程序
4.1.1本公司应按月由仓储单位定期变卖下脚料,仓储单位应先造具拟变卖的下脚料明细表,附于“内部公文单”内,并提出申请。
4.1.2“内部公文单”经呈部门主管核实后,送交总经理室稽核部门确认。
4.1.3稽核部门应至现场确认是否属于可变卖的下脚料品。
4.1.4稽核部门确认无误后,统一转由厂务部门负责变卖。
4.1.5厂务部门每次变卖,应将下脚料品予以分类,并依类别分厂商估价,不得以统包统卖方式作业。
4.1.6每次变卖须两家以上的厂商估价,并以采用最高价者为原则。
4.1.7变卖下脚料时,厂务部门应通知员工福利委员会派人会同办理。
4.2账务处理
4.2.1下脚料变卖时,应开立统一发票。
4.2.2财务部,先以其他收入列账。
4.2.3于月底结账日时,提拨变卖金额的40%交员工福利委员会,作为福利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