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员工整体素质,规范化管理,让各项奖罚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人员,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遵循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
3.作业内容
3.1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3.1.1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当日工作当日完成。
3.1.2服从上级指挥管理。如有不同意见,可婉转陈述或事后解释,但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或拒不执行。
3.1.3尽忠职守,保守工作业务上的秘密。
3.1.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损公济私。
3.1.5遵守公司制度及工作守则。
3.1.6维护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3.1.7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忌不良嗜好。
3.1.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3.1.9提升自身的品德修养和管理素质。尊重上级,如实反映情况,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的工作,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任务。对待下属,从生活上爱护帮助他们,从思想上疏导
和引导他们。帮助下属提升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和工作成绩。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为人诚信、公正、负责,不卑不亢,不偏不私。在求得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提升自己的人生价值。
3.1.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企业单位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3.2奖惩标准设定
3.2.1奖励按以下五个等级:
3.2.1.1表扬一次:奖励5元。
3.2.1.2嘉奖一次:奖励10元。
3.2.1.3记小功一次:奖励30元。
3.2.1.4记大功一次:奖励50元。
3.2.1.5特别嘉奖:给予晋级或由总经理特别批示的奖金。
3.2.2惩罚按以下六个等级:
3.2.2.1警告一次:罚款5元。
3.2.2.2申诚一次:罚款10元。
3.2.2.3记小过一次:罚款30元。
3.2.2.4记大过一次:罚款50元。
3.2.2.5开除处理:罚款100元,另扣除7天薪资。(须经总经理同意)
3.2.2.6无薪开除。(须经总经理同意)
3.3奖惩条例
3.3.1奖励条例。
3.3.1.1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扬:
(1)工作努力、业务熟悉,能适时完成重大或交办特殊任务者。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有具体事实者。
(3)遵纪守法,服从指挥,互相协助,事迹突出者。
(4)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3.1.2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嘉奖:
(1)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的品质,成绩显著者。
(2)对维护公司形象有具体事实者。
(3)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者。
(4)其他事迹,足以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3.3.1.3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小功:
(1)对于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费用或对废料利用有成效者。
(3)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免除公司遭受损失,经查属实者。
(4)接受临时紧急(5)其他事情足以记小功者。
3.3.1.4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1)维护工厂安全或公司重大利益,奋力执行任务,确实有功绩者。
(2)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免除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经查属实者。
(3)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成效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以为其员工之模范表彰者。
(5)遇重大事故或灾难,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免于公司损失者。
3.3.1.5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晋级或特别嘉奖:
(1)对公司业务有重大贡献者。
(2)遇有意外事故或灾难,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3)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4)对公司目标管理,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3.3.2惩罚条例。
3.3.2.1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上班铃响后,仍未就位上班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3)上班时间未经许可私自会客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操作,情节轻微者。
(5)工作疏忽而发生过错,情节轻微者。
(6)非工作需要搭乘电梯者。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未经保安允许,私自调换电视频道者。
(9)开会迟到者。
(10)其他违反管理要求,情节轻微但须警告者。
3.3.2.2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给以申诚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如擅自离开工位,四处闲荡,喧哗吵闹者。
(2)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未佩戴“离岗证”者。
(3)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4)上级包庇下级舞弊,弄虚作假,情节较轻者。
(5)带食物进入工作职场,上班吃东西,夜班人员在非规定地点、时间吃夜宵者。
(6)复印或打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者。
(7)上班时间内打、接私人电话者。
(8)工作上越级汇报者。
(9)未在指定地点就餐或未将饭菜残渣倒入垃圾筒内者。
(10)随地吐痰、吐口水、乱丢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者。
(11)茶杯、工具等物品未按规定地点放置,在公共走道显眼处或非规定区城乱堆放物品,违者没收物品并申诚一次。
(12)下班后未关闭电源及机器设备者。
3.3.2.3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1)工作未依据作业标准及作业流程作业,对于不明白之处,未主动向上级领导提出及请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情节严重的,按损失金额进行一定的赔偿。
(2)不服从上司安排及指示工作者或故意违反及限制生产速度者。
(3)未经许可而私自调换工位或操作他人机械仪器工具情节轻微者。
(4)玩忽职守致使工作或人员,设备、物料受损者。
(5)浪费资源(如水、电等)较严重者,损坏公物则按价赔偿。
(6)不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下班或不加班者。
(7)开会途中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离开者。
(8)未经许可,擅自带非本厂员工进入厂区及宿舍者。
(9)在工作时间内睡觉、玩游戏、上网聊天者。
(10)在厂内有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恶言中伤他人或制造事端者。
(11)投机取巧、隐瞒蒙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者。
(12)在公司内发生口角(即吵架)者。
(13)未在指定区城吸烟但未造成后果者。
(14)电工作业需停电时未提前通知而影响生产及工作者。
(15)其他未遵守管理要求,可能使公司或管理蒙受不利者。
3.3.2.4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及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1)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违反命令者)。
(2)擅离职守或妨碍公务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情节严重的,按损失金额进行一定赔偿。
(3)未经许可利用厂内制造或修理私物者,记大过并赔偿损失。
(4)故意浪费原物料或损毁公物者,记大过并赔偿损失。
(5)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致使公司名誉、经济蒙受重大损失者,记大过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6)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文件,致使公司受损者,记大过并赔偿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7)未经许可在厂区内散发刊物、张贴标语或涂污撕毁公告、文案者。
(8)其他不当行为,如妨害生活或生产秩序,或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9)从公司饭堂打饭菜给非本厂人员食用者。
(10)责任制人员未完成工作任务,又未加班处理者。
(11)私藏凶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者,记大过并没收物品。
(12)非消防状态下,私自动用消防设备挪作他用者。损坏的设备,按价赔偿。
(13)在公司内酗酒、捣乱,情节轻微者。
(14)其他违反管理要求,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15)未经总经理同意,私自带人进入车间、板房工作重地的罚款100元(即记两次大过处分)。
3.2.3.5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的,予以开除并罚款:
(1)偷盗或故意损坏公司或他人物品,如经发现后除须照价赔偿外,并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2)在公司内酗酒闹事、打架、赌博、散布谣言或煽动怠工、搬弄是非、扰乱公司正常秩序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3)泄露公司业务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向供应商或承建商索取或收受贿赂者无薪开除。
(4)向公司的竞争对手或厂家提供信息,破坏公司利益者无薪开除。
(5)使用暴力打击或报复公司同事者无薪开除。
(6)拒绝执行上级的命令或与上级顶撞,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
(7)公司内不准赌博,违者第一次记大过,第二次开除处理。
(8)严禁带火机或其他火种进入工作场所及在厂内禁烟区吸烟,违者记大过一次,累计2次者或引发灾害者一律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灾害赔偿。
(9)保安在维护厂纪厂规执行公务期间,凡有辱骂、威胁保安的恶劣行为者,一律严惩,第一次记大过,第二次开除处理。
3.4以上奖励或处罚的规章,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3.5所有违反公司行政制度的,人力资源部或所在部门开具“员工动态表”签批后,一律张贴在公告栏内。
4.相关表单员工动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