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财物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
3.作业内容
3.1组织机构
3.1.1领导及督促组织安全委员会。
3.1.2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安全总指挥:人力资源部主管。
3.1.3成员:各部门经理、主管、组长、人力资源部保安。
3.2管理规定
3.2.1厂区应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通,纸屑、废物、垃圾应及时处理。
3.2.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按规定区域有序整齐摆放。
3.2.3厂内建筑物必须坚固,如有损坏或者危险征兆,区域责任人应尽快通知人力资源部派人立即修理。
3.2.4厂内所有电力网络内应有防护网及明显的警告标志。
3.2.5车间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施的安装和摆放,应符合安全标准。通道要保持畅通,宽度不能小于1米且要有足够的照明。
3.2.6凡裸露在外的传动带、砂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打纽机必须要保险装置:电车必须要配皮带罩;高周波操作人员不可碰触机头;裁床啤机必须双手操作等。
3.2.7专职人员、区域责任人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是否良好,接地装置是否可靠,裸露带电导体有无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2.8严禁在非消防状态下动用消防器材。
3.2.9烟火区城内严禁携带火种和吸烟。
3.2.10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可存放在车间,要存放于危险品仓,随要随领,用剩即退。
3.2.11下班时应将机器设备、供电线路等用电器具的电源切断,检查生产设备,有无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危险。
3.2.12特殊工种,特殊岗位的设备或用品、用具严禁其他人员随意操作,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2.13各部门经理、主管、组长为安全责任人,应每周检查安全情况及消防设施的保养、使用情况。
3.2.14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月召集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演练处理事故隐患的方法,并认真做好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报告”。
3.3消防管理规定
3.3.1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记大过一次,并承担后果。
3.3.1.1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定期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及保存详细检查记录的。
3.3.1.2没有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具体措施的。
3.3.1.3在非消防状态下,首次动用消防器材,经教育态度良好的。
3.3.1.4没有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和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3.3.1.5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3.3.1.6拒绝、刁难消防安全监督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
3.3.1.7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虽未造成事故,但经教育仍态度恶劣不改的。
3.3.1.8对消防器材、用电器具、电力安装等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换没有较详细记录的。
3.3.1.9在公司禁烟区吸烟的,如易燃物品区,生产车间、仓库。
3.3.2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后果自负并辞退。
3.3.2.1在厂属各区域内私自拉设用电线路的。
3.3.2.2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的。
3.3.2.3在非消防状态下,初次动用消防器材,经教育仍未改正者。
3.3.2.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有毒品、危险品进入厂属各区域的。
3.3.2.5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事故的。
3.3.3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后果自负并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法办。
3.3.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止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的,或携带火种进人以上场所的。
3.3.5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3.3.6不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而进行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或利用假冒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作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3.3.7在非消防状态下,两次以上(含两次)动用消防器材的。
3.3.8在非消防状态下,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3.3.9故意阻碍消防人员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3.3.10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3.3.11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造成火灾事故的。
3.3.12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3.3.13谎报火警的。
3.3.14发现火灾隐患报告,阻拦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