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统一车辆之采购、调度、保养及报销等管理,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本公司所有之公务用各种汽车、机车及脚踏车(统称公务用车)。第三条 本公司公务用车依本办法由总务部(分公司、各工厂)专责管理。第四条 公务用车之采购及报销悉依本公司财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第五条 公务用车由总务部总务课分类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之。第六条 公务用车(汽车、机车)之司机或使用人,应逐日填写行车纪录表,每月十五日汇报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作为各车每月用油量之参考资料。第七条 公务用车之修理及更换零件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分别车号设册登记逐月考核。第八条 本公司公务用车,如遇意外车祸事故或失窃应立即向出事地警察机关报案,并报请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派人处理。第九条 公务用车之牌照捐税,领用单位应会同管理单位办理申请更换手续。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乘用(驾驶)公务用车须严守交通规则及交通宪警之指挥。如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受宪警处罚时概由乘用(驾驶)人员负责。第十一条 乘用(驾驶)本公司车辆遗失,概由乘用(驾驶)人员负责照现值(扣除保险金给付额)赔偿。□ 汽 车第十二条 本公司公务用汽车,分客用汽车、业务汽车二种。第十三条 客用汽车之使用由总务课(厂务课)调度之。第十四条 业务用汽车之调度,由各配属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需要派车时,应事先填具申请派车单,呈各该部室主管核准经送总务课洽调各配属单位派车供其使用。但无待用汽车时应俟有汽车时调派之。第十五条 驾驶(乘用)人应向总务课(厂务课)申领车辆驾驶证,凭以驾驶车辆。第十六条 驾驶人应妥为保养其驾驶汽车,下班后应停放于公司指定地点,不得擅自私用。驾驶人应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倘因疏忽致发生事故,其情节重大者签请议处。□ 机 车第十七条 公用机车统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集中管理调度之。各单位需要时,应填具申请单呈经各该主管核准后持条向管理单位索取骑用。第十八条 乘用机车应先核对车辆牌号,检查车辆情况,如有毁损应报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修复,并经常补充电池、燃料。乘用途中发生故障或欠燃料时可由骑用人先行垫款修复或加油,并报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办理请款。第十九条 公务用机车于下班时应停于公司或指定地点,不得私自骑乘回家私用。第二十条 规定勤务时间外,因特殊业务之需要,或突发紧急事故,必须使用机车者须呈奉各该部室主管核准始可乘用,否则以公车私用论处。□ 脚踏车第二十一条 领用脚踏车单位,应指定保管人员负专责保管之。并向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报备。但有急要得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调用之。第二十二条 脚踏车为补助其他车辆之用,近距离之业务联络应尽量利用之,并可用于上下班代步之用。□ 修 护第二十三条 各种车辆除在行驶中发生小故障无法继续行驶,须即送修理外,均须先将故障情形签会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办理。第二十四条 除在远程发生故障应即就地送修外,应先签会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送往本公司指定之修理场所由总务课(厂务课、分公司)洽商修理厂估价经核准后交修理厂修护。第二十五条 车辆故障如判明系因乘用(驾驶)人严重错误者,其修理费由乘用(驾驶)人员负担。□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