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车使用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从申请使用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如检查、保养、修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
二、申请用车程序及资格
1.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须用车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总务处,由总务处
编号,并依其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以及驾驶人等,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方准用车。
2.驾驶人资格:
驾驶人必须有驾驶一年以上之驾驶执照或领执照后每天开车至本公司上下班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者,经记录取得总务处认定资格,方可使用。
3.驶前检查:
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
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总务处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使用后回公
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处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轮。若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向副经
理以上主管报备。
三、车辆损坏修理、遗失与赔偿
1.倘系因执行公务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具资产报损(废)单经单位主管证明并上呈核
定。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可以分三年逐月从工资中扣还。公司负担部
分应列为“料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车辆失窃而寻回者,亦按百分之五十比率负担实际支出费
用。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同一规格牌号的车辆赔
偿,如失窃而寻回,其费用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四、车辆保养与检查
1.每行驶5000Km由总务处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一次。
2.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
3.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五、保持车内清洁
1.物料应放在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
2.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六、违规之处理
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
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而至罚款或损失,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七、驾驶人注意事项
1.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2.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者自行负责。
3.有照驾驶如系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人自负全责。
八、车辆使用后所应办手续
1.登记行车登记簿、填里程表、目的地,然后交车。
2.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总务处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副经理以上主
管查核。
3.总务处检查完毕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将车开回车库,会计凭总务处检查讫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九、本规定之执行方法
1.如对本规定之三项、七项发生疑问,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车辆保管人,每周须填报一次“车辆保养检测表”呈总务处查阅。
3.使用车辆违规或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按本规定,在经理办公会决议后15日内通知财务处执行扣款。
(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一)公务车辆包括交通车、货车两种。
(二)公务车辆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
(三)交通车除上下班接送员工外,亦可供各单位执行公务使用。
(四)货车主要用于向市内和外地运送货品。
(五)各单位使用公务车,需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以便于总务处统一调度。但临时紧急任务
可除外。
(六)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8公里供应气油1公升。
(七)公务车出厂凭“派车单”放行。
(八)公务车聘请专任司机驾驶,并应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定期实施保养。
(九)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被罚款后不得报销。
(十)公务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
(十一)例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厂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三)业务用车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类汽车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包括轿车、货车、商务用车、宣传车等业务用车。
第三条 各类业务用车的保养管理由总务部负责,而日常的运营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
下属科长负责。
第四条 公司如认为业务上确有必要,可为各部(或科)、分店配置专车。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营管理。负责人名单应报总务部。
第五条 除日常为接送公司干部而用车外,用车需经主管上级批准,并与总务科联系。如使用货车、商务用车、宣传车时,应向车辆管理科长提出申请。
第六条 车辆调配者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转,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
学的有计划地配车。
第七条 公司业务用车禁止私用或个人专用。但公司干部的用车另行规定。
第八条 驾车外出者外出前,必须将目的地、行车路线、需要时间等报告给科长。
第九条 驾车外出者必须安全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驾驶者对使用的车辆应注意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 驾驶者在驾驶时间外,应注意个人生活,注意按时休息和适量饮酒。
第十二条 配车管理者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者,应尽量不安排驾车业务。
第十三条 配车管理者为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应对驾驶者进行经常的教育与指导。
第十四条 当业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者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公司联系,依据公
司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由主管上级迅速转交总务科。
第十六条 驾驶者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努力作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
第十七条 驾驶者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返回。否则,应与配车管理者联系。
第十八条 修理或外购配件时,必须经管理科长批准,并经总务科实地认定后,到指定地点修
理或购买。
第十九条 在车检、车辆保险、赔偿保险到期前一个月,驾驶者或配车管理者应提出意见,经主
管上级报总务科。
第二十条 车辆状况和驾驶者身体状况不佳时,应禁止出来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业务用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伤害赔偿,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用车返回公司后必须停放于车库,或停放于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业务用车加油时,统一使用本公司专用的油票。但在外地,可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四条 驾驶者每天结束业务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行车日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