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系依据本公司工业安全管理准则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 消防队(以下简称本队)设两个分队,即BMTL及BIL各一分队,每分队各设连络、灭火、救护等班。第三条 分队设分队长一人,由一级主管兼任之,每班各设班长一人,由组长以上人员兼任之。第四条 各分队所属班员,均就本公司从业人员中选定之,其名额按实际需要选派之。第五条 本队为推行消防工作之需要得设干事一人,由人事室人员中指派兼任之。第六条 本队分队队长班长之职责如下:1.分队长:秉承总经理之命办理队员之组训及消防勤务之推行事宜。2.班长:秉承分队长之命,领导所属队员执行本班之勤务。(1)连络班:于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连络各班配合动作及引导外界消防队迅速展开工作并办理临时指派之事项。(2)灭火班:于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从事水电管制,搬取灭火器材,迅速扑灭火种,并最后检查现场等事项。(3)救护班:于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担任安全绳梯之挂放,铁板之放置及协助从业人员之逃难及火场物品之抢运、指挥等事项。上项各班勤务,如人手不足时,在场从业人员应协办之。第七条 本队定每半年举行消防训练一次,每年举行消防演习一次。班长以上干部及队员均应参加之。第八条 所有消防器材之设备,保养及其日常之检查工作,由本队指派之队员及干事负责办理之。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