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转移的必要性
在当今技术迅速发展的时期,人们往往认为计算机或信息处理领域是高度自动化的,而且多少有点不依赖于人的。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当然这话也不能反过来说——尽管许多信息服务工作是由计算机帮助完成的,但是信息服务人员才是真正紧张的劳动者。对于复杂的事情,有限的人员起着高薪的白领职员的作用。然而,有限的信息服务人员并没有减缓人们对更多、更好的信息系统的要求。有时,在信息服务经理看来所有请求都是高优先级的,而且是今天就需要解决的!这就更加加剧了这种情况。
除了少数例外,实际上每个计算中心都深受人力不足的影响,而且强烈要求增加人员。
摆脱这种困境的一个途径是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一句老话,它意味着将已有的技术应用到当前的问题或情况中去。许多公司(和卖主)花了将近20年的时间才认识到信息服务技术转移的潜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是技术转移,也可以不是技术转移,但是作为一种方针,应该调查它的可能性。有些公司在系统开发过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把调查技术转移的可能性作为一种要求提了出来。
□ 技术转移的来源
技术转移可以采取提供某种方法、经验教训、软件、资料、代替的办法等形式,下面给出技术的转移之来源:
1.软件卖主 2.硬件卖主 3.其他同类公司 4.顾问 5.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处理的书籍 6.杂志和期刊 7.学术会议 8.专业报告会
软件卖主可以提供带有资料的完整的信息系统。硬件卖主可以协助与有类似情况的单位进行联系。同类公司可以指出在具体实现一个系统时可能遇到的问题。顾问们可以利用他们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来填补技术上的空白,书籍、杂志和专业会议是最新技术的源源不断的来源。
□ 专利软件
尽管技术转移的内容是从数据库管理系统到计划技术应有尽有,但是通常把专利软件(又称作成套系统)作为技术转移的同义词。专利软件是软件商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这些产品由程序(软件)和有关的资料组成。软件商经常还负责有关的培训和咨询。
1.专利软件的内容。专利软件可以分为五个主要方面:与硬件相关的部分,系统软件,数据管理,系统设计和应用软件。用户经理感兴趣的主要一类是应用软件(例如,收帐系统、病人帐单系统、工资系统等)。通常,用户经理有权最后决定接受或拒绝应用软件。
软件商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专利软件被“剽窃”。多数的许可证协议阻止获许可证者复制专利软件和把资料给其他公司使用。这件事表面上看是很容易做到的,而且,即使违反这种合同看来也是不受损害的。但是它是不合法的。曾经有一个无知的审计员要求复制一个专利系统以使一个承包项目的程序设计组在其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上工作方便。当卖主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时,这种决策的错误使得该公司付出了很高的代价。
2.编制还是购买。采购专利软件包是自己开发一个信息系统,这个决定应根据传统的编制/购买理由判定式来做出。然而,还应该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任一特定的公司都有一个购买专利软件和自己开发软件的最佳混合比例。作为一条经验法则,分析员和程序员的工作应该被引导到开发那些具有该公司特殊特性的系统。而相对标准的那些系统可以考虑从专利软件中挑选。大公司(凭着它们的规模以及在接受成套系统功能说明书上的不灵活性)是难于选择专利软件的,即便对非常标准的系统也是如此。
不利用专利软件潜力的公司就不能有效地利用公司信息服务的人力。另一方面,如果全面地使用成套系统对这些公司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这些公司将不获得自己开发软件的有价值的专门知识。没有这种专门知识,将减少他们响应即时请求以及在需要时开发专门的信息系统的灵活性。
3.用户接受一个成套系统。当由内部人员开发系统时,某些传统的方法将保持原样。然而为完成同样功能设计的专利软件包必定会使用不同的方法。实现一个成套系统的策略是,或者改变内部方法,或者修改软件包。改变内部传统方法是很难被接受的。整个70年代,绝大多数的公司都选择修改软件包的做法。一半以上的系统由获许可证者所修改,而三分之一的系统由卖主修改。只有10~20%的系统直接安装使用而没有修改,而且通常是在非常小的计算中心里。
从70年代得到的一个教训是,修改一个成套系统比内部开发一个同样系统要贵得多,而且这种情况还相当普遍。业务领域明智的经理将尽一切努力去实现成套系统而又很少或不修改软件。用户管理人员有责任检查成套系统的资料,并且在实现之前,或者接受,或者拒绝系统的每一方面。在多数情况下,在熟悉系统的工作之前,管理部门将等待系统完成和运行。这样就太晚了。事先的评价对于一个成套信息系统的最终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4.抵制“非自主开发产品”的倾向。用户和信息服务人员都有一些微妙的个人考虑。一个用户经理,他已经主持开发过成功地运行了20年的许多程序,当他发现为了容纳一个新的软件包而必须修改那些程序时,就会有其个人考虑。另一方面,当公司管理部门放弃了一个现有系统而又拒绝内部开发一个新的、更好的系统机会时,信息服务专业人员认为这是胡闹。其结果是出现了抵制“非自主开发的产品”的倾向。出自人类的本性,程序员和分析员都相信他们能够开发出比国内其他地区的某软件商要好得多的信息系统。甚至当用户和信息服务人员同意购买一成套系统这个决定时也仍然如此。这种抵制非自主开发产品的倾向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通常是委托公司内部的程序员和分析员来修改别人开发的产品,而修改与开发相比,后者容易得多。出自这一原因,程序员和分析员多少有些不愿意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