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组织,定名为“电子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一)各种通信器材、电子器材、电子用具及电料的制造、加工、修理、批发及零售。
(二)各种电子电料委托买卖。
(三)有关进出口业务及就进出口业务对外保证。
(四)上列各项附属业务的经营及投资。
上列各项业务须经特许者应俟呈准后始得经营。
第三条 本公司设于香港,业务上如有必要时可于其他适当地点设立分公司,其设立撤
销或迁移均由董事会决定办理。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公告登载于本公司所在地的通行日报显著部分及以通函行之。
□ 股 份
第五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贰亿陆仟陆佰万元,分为贰仟陆佰陆拾万股,每股壹拾元
,全额发行。
第六条 本公司股票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编号经签证后发
行。但无记名股票的股数不可超过已发行记名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第七条 股东应填具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如有变更时亦同。凡向公司领取股息红利或
行使
其他一切权利均以该印鉴为凭。
第八条 股票如有转让应填具转让申请书,由让受人及让与人签名盖章向公司申请过户
,经登载于股东名簿后始得转让,其因继承请求过户者应由继承人提示合法证明文件。
第九条 股票或印鉴如有遗失应向本公司报告,并登载于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地通行日
报三天,经一个月无第三者提出异议时,始得觅保连同所登报纸全份向本公司申请补发。
第十条 股东常会开会前一个月内或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股利
或其他利益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均停止股票过户。
□ 股 东 会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开会一次,于营业
年终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临时会于必要时由董事会或监察人召集。有连续一年以上持
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通过书面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常会的召集应于开会前一个月,临时会应于开会前十五日将开会的日期
地点
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因事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并签名盖章委托代
理人
出席。前项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
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
决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者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以九折计算,尾数不计。
第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事项应作成议事录,载
明会议之时日、场所、议事经过、要领及结果、主席姓名、决议方法、出席股东人数、代表
股数,由主席签名盖章,并于会后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
东。前项议事录应连同主席股东签名簿及代表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于本公司。
□ 董事及监察人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监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
力的股东中选任,连选均可连任。
第十九条 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份总数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一千万股部分不可少于百
分之二十。超过一千万股至三千万股不可少于百分之十。全体监察人持有记名股份总额于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一千万股部分不可少于百分之三,超过一千万股至三千万股部分不可少于百分
之一。
第二十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的同意,互推
常务董事五人,并由常务董事以同一方式互推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代表本公司全面管理公司一切业务,常务董事辅佐。董事长因故不
能执行其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其他主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除每届第一次由
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并任主席外,余均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主席,董事长因故
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不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召集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议事录应由主席及出席董事签
名盖章一并保存于本公司,并于会后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董事。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互推
一人为常驻监察人,除依法执行日常监察职务外可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不可加入决议。
□ 经 理 人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应设总经理一人,秉承董事长之命全面管理本公司一切业务;并由
总经理
提请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理若干人,经理、副经理若干人辅佐。其任免均需经过董事
过半数同意
方可决定。
□ 会 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年终结算后应造具下列各项表册经董事会审查,于股东常会开会前
三十日送交监察人查核或由监察人委托会计师查核后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
(三)财产目录。(四)损益表。(五)盈余分派或亏损弥补议案。
第二十八条 年终结算后如有盈余于扣除应缴所得税及应先弥补历年积亏外并就其余额
提存十分之一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余按下列百分比分派:
(一)董事、监察人酬劳金百分之五。
(二)员工奖励金百分之十五。
(三)股东股利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盈余分派于股东会决议后按照股东会停止股份转让过
户之股东名簿为之)。(四)余额所提特别盈余公积金由董事会决定其用途。
第二十九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存已达股本总额时,需经股东会决议截止提存。
□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公司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由董事会决议另定。
(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议依本规则执行。第二条 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办
理签到,签到手续以签到卡代替。并佩带出席证始得出席股东会议。第三条 代表已发行股
份总数过半数股东的出席,主席即宣告开会,如已逾开会时间不足法定数额时,主席可宣布延
长,延长两次(第一次延长时间为二十分钟)第二次延长时间为十分钟仍不足
额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可依照政府有关法令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以出席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为假决议”。进行前项假决议时,如出席股东所代表的
股数已足法定
数额时,主席可随即宣告正式开会,并将已作成的假决议提请大会追认。
第四条 股东会议呈由董事会制定,分发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第五条 会议进行
中主席可酌定时间宣告休息。
第六条 出席股东发言时须先以发言条填明出席证号码及姓名,由主席定其发言的先后。
第七条 讨论议案时,应依议程排定议案的顺序讨论,若有违背程序者主席即制止发言
,告其临时动议时提出。
第八条 出席股东发言,每次不可超过五分钟,但经主席许可者,可延长三分钟。
第九条 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可超过两次。
第十条 讨论议案时,主席可于适当期间宣告讨论终结,必要时并可宣告中止讨论。
第十一条 议案的表决,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特别决议应从其规定外,均以出席股东表
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表决时,如经主席征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股东
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而有已发行股份总数在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过部分的表决权,
依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概以九折计算。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
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的表决
权,不予计算。股东对于会议
的事项,有自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可加入表决,并不可代理他股东
行使其表决权。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
(三)公司组织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组织职责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概依本规程行之。
第三条 本公司于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总经理及协理若干人辅助总
经理。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依实际需要可设幕僚单位,直属董事长指挥,其组织依实际需
要由董
事长核定。
第五条 本公司可聘请顾问及特约人员若干人。
第六条 本公司可依业务性质划分设部(室、中心)负责处理各部(室、中心)业务。各部
(室、中心)之下须设科,分别负责办事,各科之下须设组分别办事。
第七条 本公司可依业务需要设分公司由营业部统辖负责对外营业业务。分公司之下须
设科,科之下设组(服务站)分别办事。
第八条 本公司各部(室、中心)各设经理(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经理(副主任)若干人。
第九条 本公司各分公司设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经理。
第十条 本公司各组(服务站)设组长(站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副站长)。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各科设科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科长。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各部(室、中心)分公司、科、组(站)可设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管理师(工程
师),副管理师(副工程师),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一级办事员(一级技术员、业
务代表),办事员
(技术员、业务员),作业员(服务员)并可依实际需要设各项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
字、总机等)若
干人。
第十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由各部(室、中心)分公司、科主管依实际需要签请总经理核定
。
第十四条 总经理秉承董事会的决议与董事长的指示全面管理本公司全盘业务。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业务,并于总经理请假或公出时由总经
理指
定一人代理其职务,不指定时由副总经理互推一人代行。
第十六条 协理辅助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业务,并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
请假
或公出时推定一人代理其职务。
第十七条 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秉承总经理之命负责处理各该部(室、中心)业务
,并考核属员的勤惰能劣,并呈报其升迁赏罚。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经理秉承主管部经理之命,负责处理各该分公司业务,并考核属员
的勤惰能劣,并呈报其升迁赏罚。
第十九条 各部(室、中心)副经理(副主任)辅助该部(室、中心)经理(主任)处理
该部(室、中
心)业务,并于该部(室、中心)经理(主任)请假或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副经理辅助该分公司经理处理该分公司业务,并于该分公司经理请
假或
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各科科长承主管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的指示负责各该
科的业
务,督导属员办事,并考核属员及呈报其赏罚。
第二十二条 各科副科长协助各科科长处理该科的业务,并于该科科长请假或公出时代
理其
职务。
第二十三条 各组(服务站)组长(站长)承主管科科长的指示负责各该组(服务站)的
业务,督
导属员办事,并考核属员呈报其赏罚。
第二十四条 各组(服务站)副组长(副站长)协助各该组(服务站)组长(站长),并
于该组(服务
站)组长(站长)请假或公出时代理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门知识或专门技术提供意见,并应董事会及其幕僚
单位
及各部(室、中心)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办事细则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另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LM〗
(四)公司办事细则
□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及组织规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办事职责除本公司章程与组织规程另有规定外,概以本细则为依据。
第三条 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规定,本公司设管理、总务、设计开发、贸易、营业、电
子、电化、器
材八部;稽核、专员、综合企划三室;训练、质量管理二中心;并设第一、第二、第三
、第四等四分公司
及第一、第二、第三分厂由营业部统辖,分别负责各该部(室、中心)业务。
□ 管 理 部
第四条 管理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成本、成品管理、经营资料的汇集分析,及预算
统制的事
项。
管理部之下设财务科、会计科、第一厂成本科、第二厂成本科、第三厂成本科、成品科
及资料科
分管其事务。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资金的筹措、经营、调度。
(二)财务经营情况的分析,及财务报表及预算的编造。
(三)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银行存款的调度。(四)现金的出纳、票据的签发
及记录。
(五)贷款的接洽,清偿各项应办手续的办理。
(六)各项奖金、津贴的核发。
(七)出口押汇事务的办理。
(八)有关科目明细帐的记载。
(九)一般货款的催收及员工分期付款的收款。
(十)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的办理。
(十一)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会计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会计制度的拟订、执行。
(二)一般会计事项的整理、记录,及有关凭证、帐册、报表、文件的保管。
(三)会计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分析与呈报。
(四)税务的处理及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办理。
(五)预算制度的拟订及预算案的编拟分析、控制。
(六)部门预算的调整及追加、追减预算案的编拟。
(七)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七条 第一厂成本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确立及推行。
(二)成本会计实务及税务的处理。
(三)产品成本的计算、分析与控制。
(四)有关帐册、凭证、报表的整理、呈报及保管。
(五)第一厂所属单位一切支出的审查。
(六)其他有关成本会计事项的处理。
(七)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第二厂成本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确立及推行。
(二)成本会计实务及税务的处理。
(三)产品成本的计算、分析与控制。
(四)有关帐册、凭证、报表的整理,呈报及保管。
(五)第二厂所属单位一切支出的审查。
(六)其他有关成本会计事项的处理。
(七)临时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第三厂成本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成本会计制度的设计、确立及推行。
(二)成本会计实务及税务的处理。
(三)产品成本的计算、分析与控制。
(四)有关帐册、凭证、报表的整理,呈报及保管。
(五)第三厂所属单位一切支出的审查。
(六)其他有关成本会计事项的处理。
(七)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成品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有关电子、电化制品出入库应办事项。
(二)成品仓库的管理。
(三)厂外仓库出入库的管理。
(四)有关帐册的记录、保管,及各种有关报表的编造呈报。
(五)商品储存运送,及其方法的研究改进。
(六)有关货物税应办事务的办理。
(七)退修品送修事项的办理。
(八)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资料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有关材料管理资料的电脑作业及提供。
(二)有关应付帐款资料的电脑处理及提供。
(三)有关销售资料的汇计及提供。
(四)电脑作业程序的建立及研究改进。
(五)各种管理资料汇集提供及保存。
(六)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 总 务 部
第十二条 总务部负责有关人事、文书、庶务、股票事务、股东服务及公共关系等事项
。
总务部之下设人事科、总务科、股务科分管其事务。
第十三条 人事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人事制度的草拟、公布、执行、解释。
(二)人员的考选、任聘、到职、考核、奖惩、升迁、福利、抚恤、离职、退休等应办事
项的审查办理。
(三)有关员工出差、请假、考勤事项。
(四)员工的征信、保证书的对保、保管及定期复查。
(五)员工名册的编订及人事资料的建立、分析、保管。
(六)劳保事务的联络及有关劳保质疑的解释。
(七)薪津的发放。
(八)员工出国手续的办理。
(九)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总务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文书的收发呈阅、分发、缮校、封发暨档案的保管。
(二)建筑营缮事项的办理及不动产的管理事项的办理。
(三)公司办公处所的设备,生财器具的购置、管理、处分事项的办理。
(四)事务用品、图书、杂志、新闻纸的采购、管理、报销。
(五)有关非讼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等法律案件的办理。
(六)车辆的采购及管理事项的办理。
(七)公司各项登记应办事务及董事会文件的整理保管。
(八)公司印鉴的典守。
(九)捐赠、招待及有关公共关系事项的办理。
(十)公司环境卫生及安全的管理事项及其他不属其他各单位的庶务。
(十一)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股务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股东名簿的编造及保管。
(二)股东印鉴卡的保管及公司股票专用印信图记的典守。
(三)股票、公司债的发行、过户、质押、换发等事务的办理。
(四)有关股东会议的筹备及会议事务的办理。
(五)股票事务实务制度的研拟、设计,及改善事项。
(六)有关股息红利的发放应办事务的办理。
(七)有关公开发行应办事项的办理。
(八)有关股东的股务事项的办理。
(九)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 设计开发部
第十六条 设计开发部负责有关下列事项:
(一)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产品新型、新式样的研究设计及试制。
(三)新材料及材料新用途的研究。
(四)有关产品质量的研究改善事项。
(五)国内外技术资料的汇集保管。
(六)专利权的调查研究、申请及保全事项的办理。
(七)国内外技术合作事项的研究办理。
(八)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 贸 易 部
第十七条 贸易部负责有关原料、物料、零件、成品的进出口贸易事项。
贸易部之下设进口、出口二科分管其事务。
第十八条 进口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进口结汇的申请及应办事务的办理。
(二)有关进口报关事务的办理。
(三)有关进口原材料的保税事项。
(四)进口机器、仪器设备减免税及关税记帐有关事务的办理。
(五)协助各厂办理原材料、机器、仪器设备单位,就有关进口事务与有关政府机关办理
交涉及申请。
(六)代理国外厂商的联系及应办事务的办理。
(七)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 出口科负责下列事务:
(一)有关国际市场调查事项。
(二)参加国外商品展览计划的拟订及应办事务的办理。
(三)制品外销市场的开拓。(其它各部有关负责事项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