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印有以下几类
(一)公司印、会长印、经理印、副经理印、董事印、监查官印。
(二)存款等票据上使用的可行使股东权利的专用公司印章及经理名章。
(三)表现公司所据有的股东权利的专用经理章。
(四)股票、债券专用章。
(五)现金收据专用章(总店、分店、分公司、营业所)。
(六)经理室印、秘书岗位印、计划岗位印、考核岗位印、部门印、部长印、技术研究所印、技术研
究所长印、分公司的部门印、分公司的部长印、处室印(限于有必要强调的总店、分公司、分店的某些处室)、处长印(参照前项)。
(七)分店印、分店经理印。
(八)存款专用分店印、分店长印。
(九)分公司及分公司领导印。
(十)存款专用分公司及公司经理印。
(十一)职工培训处、营业所、经营部(需特别认定的)印及各自领导印。
(十二)存款专用职工培训处、营业所、经营部印及各领导印。
前项所列之第(二)、第(八)、第(十)及第(十二)中各印统称为存款专用公章。
第二条 前项所列第2类印章用于支票的背书、存款的支取、票据的发行、背书的认可等一切以经理名义行使本公司股东权限之行为时。
股票及公司债券专用会长印章,用于股票发行、抵押权登记(取消)、财产信托(取消)及发行公司债券时使用。
现金收据专用印章在收取现金(支票及票据等),发放收据时使用。
存款专用分店印及该分店主管印用于分店支票运转、支票背书以及存款支出时使用。第一条 所列第(十)及(十二)印章的用途参照前项。
第三条 前条各项所列公章不得在前条各项所定用途之外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章管理人”指每一种公章的直接管理者。
“管理代行者”代行公章管理职责。
“施印责任者”负责公章的施印。
“施印代行者”代行盖印业务。
第五条 第一条第1项所列各种公章的管理人,代行管理人,施印人和代行施印人另表规定。
除存款专用公章外,另表上没有规定的公章代行管理人、施印管理人、代行施印人,应由公章管理者事先指定。
第六条 公章管理者依照前项指定的代理人有变更时,应向分管公章管理的总店部长(以下称主管部长)报告变更情况。〖JP2〗
总店的部、分店、分公司及其直属的业务机构和业务所的公章管理人,在处理上述第五第六条所列情况时,应各自向总店部长、分店经理、分公司经理或业务所负责人汇报执行经过。
第七条
(一)公章施印时,由施印人办理。施印人不在时,由代行施印人办理。公章管理者任何时候都可施印。
(二)各级公章代理人在经总店、分店、分公司及直属机构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施印。当公章管理人、施印人和施印代行者不在时,为使业务正常进行,公章代理人也可以使用存款专用公章。
(三)在专决权和特定管理权限中有关代理的规定,不适用于公章代理。
第八条 在文件上盖印时,要注意以下诸方面:
(一)以何种名义行的文盖何种公章。
(二)董事或监查官发的文件应分别盖董事或监查官印。
(三)除以上两条外,其他文件的公章参照第一条,股票、股权名义文件、抵押权的登记(注销)及财产信托的表示(注销)等文件应盖股票、债券专用公司经理章。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可省去公章。
第九条 向公司外部发制的文件需盖公章时,应有对盖章文件的决议,并参照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向施印人出示有关证明。
公司内部文件特别需加盖公章的也照此办理。
施印人在给前述发往公司内外的文件盖章时,要在盖章决议上签注,并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必要事项。特殊文件除外。
第十条 支票发行、背书、存款的支出及票据的发行时,需加盖能反映公司股东权利的专用章及经理名章,此时需在支票帐、存款提取单及票据帐中记入必要事项,同时附加会计传票向施印者出示。
票据担保需盖经理名章以行使股东权利时,需向施印人出示盖有公章的有关决定、委托状。
使用标志行使股东权利的专用会长章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一条所列(八)、(十)、(十二)各类公章的使用参照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则。
第十一条 股权名义、抵押权登记(取消)及财产信托的依据(取消)等文件加盖公章时,应向施印人出示各种文件的请求报告。
第十二条 现金收据专用章的盖印手续由公章管理人规定。
公章管理人确定手续时要向主管部长(如是营业所,向分店经理)报告。
第十三条 施印人及施印代行人在准备盖印之前,要从公章管理人或代行管理人那里取出公章,并应在用毕后迅速将公章归还管理人或代行管理人。
施印人因事在盖印过程中需暂时离开时,应由施印代行人继续完成盖印,若此时施印代行人不在,应将印章收入专用容器,妥善保存。施印代行人若遇此种情况也由此同样办理。
第十四条 公章管理人中代行管理人离职时,应将印章收入专用容器,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存款专用章必须单独保管。
第十六条 公章一律由主管部长按规定样式监制。
主管部长应将公章立帐。
主管部长对其直属部门、业务机关的公章,对分店经理、分经理所管辖的各类公章应建有副本帐。
第十七条 当不需要公章或公章因磨损而不能使用时,要及时归还主管部长。
停止使用的公章上交后保存一年,保存期满后可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