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就发信用部长印章(以下称本印章)的保管、管理及施印等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第二条 本印章在适用于以下场合时,标志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特别当转达经理旨意时使用,印章就标志着此旨意的权威性。
(一)就所管业务事项,以部长名义,信件形式发出的公文。
(二)就所管业务事项,以部长名义向公司以外的官方机构、协会等行文时。
(三)其他秉承经理旨意,应加盖此印的文件。
第三条 制作
本印章的制作由总务部庶务处经总务部长和经理的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所列各类印章的形状、材质、尺寸等进行制作。
第四条 施印位置
本印章应盖于文件中部长姓名的下方。若是横写文件,应盖在部长姓名右方。文件分正副本时,原则上印章应盖在正本上,重要文件副本也应盖章。
第五条 保管
本印章的保管由部长执行,委托他人或运用都是不允许的。
第六条 施印的代行
部长出差或缺勤时,本印章的施印管理由总务部长执行,在受托代行部长职责时也可代行管理印章。
总务部长有不便之时,总务部长印由经理掌管。
第七条 丢失和损毁的处理
本印章丢失或发生损毁时,应直接向经理及总务部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