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本要项规定本公司重要印章及一般交易印章的处理事项。
第二条 保管
重要印章由经理或总务部长负责保管。交易用章由总务部秘书处长保管。
第三条 盖印手续
需加盖重要印章或交易用章时依照以下手续进行。
(一)重要印章
1.需盖章时,持需盖章文件及填写了使用目的、盖印期限、日期和盖印数量等规定内容的“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报总务部秘书处。
2.接到申请的秘书处长,确认手续完备和申请单上填写无误后,将其与文件一并交总务部长批复。
3.总务部长将对文件的效用进行审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质询后注明意见,呈报经理。
4.经理在对上述过程及一应文件审查后,直接在文件上盖印。
5.盖过印的文件及“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总务部长返还秘书处长后,文件发还申请人。
“重要用印申请书”之“处理结果”一栏由经理填写,由秘书处长统一保存。
6.经理若认为文件有不完善之处时,要由总务部长、秘书处长依次向申请者反馈。
(二)一般交易印章
1.将文件及登记了文件名称、盖印日期、文件内容等规定事项的“交易印章施印登记表”递交总务部秘书处。
2.接收上述文件及表格的总务部秘书处长处理用印事务。
3.总务部长作为秘书处长的上级,负有管理用印的责任。
第四条 施印的代行〖JP2〗
经理因不得己的原因而不能自行用印时,要预先征得经理同意委托事务董事代行用印。
第五条 办理时间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营业时间之内。
第六条 禁止外携
印章严禁带出公司。
如不得不带出公司时,需经经理批准。
第七条 丢失时的处理
印章如遇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应迅速向经理或总务部长汇报。
第八条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的手续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由总务部长获经理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印鉴簿的保管
公司的印章,不论是重要印章,还是一般交易用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就代表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将这样印章的印模制成印鉴簿交由总务部长保管。
第十条 附则
本要项的制发和修改、废止,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要项于×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