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启发员工创造和思考的能力,发掘员工的才能,智慧和技术,以提高员工对工作的热诚和彼此间的信赖特订本办法。
二、建议人资格:
1.凡本公司员工及关系事业之员工皆可建议(部门主管对本部建议者无奖,鼓励员工建议)。
2.建议得以个人或数人共同提出。
三、建议内容:
1.全盘性的生产技术改善或公司之业务上之对策或具有经济价值之事项均得提出。
2.建议内容不得涉及个人,薪资,人事方面的问题。
四、建议方法:
1.建议需使用规定格式(如附件)。自行划表填妥投入提案箱,于每月廿日开箱并于月底前审查完毕。
2.建议内容不需获得各级主管之许可。
3.每三个月召集全体员工集会讨论一次,评定奖级,当场给奖。
五、审查委员会之职责及组成:
1.审查委员会之主要职责:调查提案内容,检讨,协调各单位之间之意见,并决定评价。
2.审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常务董事副主任委员
副总经理及厂长委员
指定主管级人员四名担任
六、主任委员及委员之职务:
1.主任委员之职务:
(1)主持委员会之议事。
(2)主任委员有事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2.委员之职务:委员需出席审查委员会,并公正迅速审查,决定是否采用,其职务如下:
(1)所有建议之事前调查及资料之准备。
(2)有关委员会之各项事项之执行。
(3)建议制度有关之企划推进,统计及公共关系。
(4)其他与建议制度有关事项。
七、建议之审查及询问:
1.原则上委员会于每月月底召开,或者并入经理级会议办理。
2.审查之决议原则上需经全体委员之同意,并经主任委员决定。
3.委员会如在审查过程中需有关人员说明时得行之,亦得交有关单位研究调查。
八、奖励办法:
1.对于被审查之建议应予表扬,原则上表扬于次月十日行之。
2.各项提案根据其评分给予奖金:
3.另设实施绩效奖:由委员会建议公司给予赠奖之。
4.公司各部门依建议案件多寡(以决定采用之建议为计算基准)与人数之比例,统计前三名,由公司颁发“团体奖”并作单位考绩之参考。
九、审查决定后之通知及公告:
1.每月月底公布审查之结果,并通知建议人。
2.经采用者公布于顶好通讯。
十、建议之保留或不采用之处理。
1.经委员会认定尚有待研究者,得暂予保留延长其审查期间。
2.不采用的建议如审查委员会认为稍加研究者即可充分发挥效果者,应告之建议人,并予以协助。
3.有关部门根据线索奖研究的结果,对公司发生效用时,应颁奖金给予该部门,其金额由委员会决定。
十一、专利权之处理。
1.委员会应将决定采用可实施之建议区分部门填写建议实施命令单于建议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交各部门经理实施。
2.经办部门之经理应将实施日期,要领,填入建议实施命令单内,于月底前送返委员会,如遇有实施上的困难时,应将事实报告主任委员。
3.经决定采用之建议在实施上如遇有关部门上的意见不合时,取决于主任委员。
4.建议实施后其评价如超过原先预期之效果时得由委员会审查再追补奖金。
5.实施上之最后确认由审查委员会行之但实施责任应属各部门,有关建议之困难事项,由委员会处理。
十二、建议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