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宿舍经常保持良好公共秩序,环境清洁,整齐与公用设施完好可用,俾使住宿员工得以充分利用住宿时间,获得安静之休息,恢复身心疲劳而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特订本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凡需要寄宿而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须填写申请单,送总务部呈准后方得住宿。
1.担任夜间警卫及驾驶者。
2.担任夜班工作,因下班时间过迟,无法搭乘公车返家者。
3.户籍在本市县以外,且于本公司聘请时期内,在市区内无适当住所,经本公司核可借住宿舍者。
4.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准者。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寄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有粗暴行为者。
(三)申请住入本公司宿舍经核准者,须觅妥同事保证人一人,并填具志愿书。
(四)保证人除保证住宿人遵守宿舍管理规则外,寄宿人如损坏公物不照价赔偿情事时,应负连带保证代缴或赔偿之责。
第三条 舍监:
(一)除第一届舍监由本公司选出外,嗣后每届舍监由全体住宿人之出席四分之三人之同意,推选集会,由前任舍监召集,并任主席,推选结果,应由主席报请总务部呈转核定。如推选未能产生继任人选,由公司指派之。
(二)舍监任期六个月,任满后,未选出继任人选时,上任舍监应继续执行职务。
(三)舍监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水电,瓦斯之使用管制,钥匙之保管,门窗启用之管理,以及一切联络,及办法内有关事宜。
(四)舍监得责成轮值人员,开水之供应,及夜间门窗之关闭(尤其于台风或大雨来时)。
(五)舍监应备置住宿员工登记簿,将住宿员工之姓名,籍贯,血型,及紧急时通知之亲友与必要之出入动态,详予登记,并保持资料之完整,以备警察及户籍部门之检查,及紧急时之参考。
(六)舍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通知总务部报请处理: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留宿亲友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七)舍监于寄宿人员遇有不适时,应负照顾之责,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或护送医院,并将经过通知总务部。
(八)舍监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及上级命令,倘有徇情或怠忽职责时,应依人事管理规则严予处分。
第四条 管理规定:住宿人应遵守下列
各项规定:
(一)服从舍监管理,派遣与督导。
(二)住宿床位及内部设备,一经舍监配定后,均不得擅自调换,移动或侵占他人之分配物。
(三)宿舍公物应加意爱护,如因寄宿人员之过失或怠慢而致公物损失时,应负责照价赔偿,赔偿费用酌情由薪资中一次或分期扣除之。
(四)室内严禁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如电熨斗、电炉及耗电之电器等)。
(五)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以策安全。
(六)收音机之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七)对水、电、瓦斯之使用应遵照下列规定:
1.清洁用水之使用不得浪费,用毕时应即将龙头关闭,否则一经查出,即按违反公司规定办理。
2.洗浴用水之供应,自下午五时至晚间一时,住宿人得按其下班时间,先后秩序,轮流使用,使用时间每人以不超过二十分钟为限,浴毕须自行清理浴池。
3.照明灯光除浴室及化装室于用毕,即须关闭外,其他灯光之启闭,由舍监依灯光位置与使用时机等情况定之。
4.瓦斯之使用时间,每天为下午五时至夜间一时,如有特殊情形须先得舍监许可方得使用。
5.轮值人员应遵照舍监之规定,每晚须确实检查水,电及瓦斯是否按规定关闭。
(八)就寝后禁止有任何影响他人睡眠之行为。
(九)室内须保持安静,遇有亲友来访时,不得带入宿舍,以免妨碍他人。
(十)室内不得留外人住宿。
(十一)贵重物品必须携入者,由各人自行保管,自行负责。
(十二)不得在墙壁上剪贴字画、及乱钉铁钉衣架等等。
(十三)住宿人应注意礼貌,与同仁和睦相处,不可高声谈笑。
(十四)严守门限时间及公共秩序,门限时间,除因营业需要(如保龄球馆工作人员)特准为夜十二点半至翌晨六时外,其他均定为夜十二点翌晨六时。
(十五)如有特殊情事而须于门限时间外出及返回者,须事先报请舍监许可。
(十六)非经舍监事先核准,并报由总务部备案,不得外宿。
第五条 整洁:
(一)各宿舍须随时保持清洁,注意卫生,由舍监指定住宿人轮值清扫整理,但副理级以上人员,免予轮值。
(二)各宿舍内公用地区之清洁(如化装室、浴室等)由轮值人切实负责,倘遇下水道发生故障,轮值人应报由舍监立即请求总务部召工修缮。
(三)污秽、废物等垃圾,须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四)被帐、衣物均须于起床后,整理就绪,不得随意放置。
(五)洗晒衣物均须按指定位置晾晒。
(六)总务部应随时派员检查宿舍内务。
第六条 退宿:
(一)住宿员工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取消住宿权利,勒令退宿外并由总务部酌情报请处分。
1.不服从舍监督导管理者。
2.在宿舍赌博,殴斗及酗酒者。
3.蓄意损坏公用设施或公物者。
4.凶狂、吵闹、屡劝不改者。
5.散布谣言,或集会结社,妨害治安或国家声誉者。
6.不遵守就寝时间,发生噪音影响公共安全者。
7.留宿外人者。
8.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者。
9.未经许可擅自装设电灯及插头或其他电器者。
10.未经舍监事先核准,私自外宿而无正当理由者。
11.违反本管理办法者。
12.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而不听从劝导者。
(二)凡欲自动退宿之人员,须三日前,填完申请书办理手续后,方得搬离宿舍。
(三)凡辞职、免职,或勒令退宿之人员,至迟须于奉令之时起二十四小时之内,迁出宿舍,所有携带之物品应先经舍监或总务部派人检查后,始可搬出。
(四)凡迁出者,得将其使用之被褥、床位,清洗、整理干净。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订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