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宿舍管理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分配宿舍,原则上以上下班单程距离30公里以上或无本公司交通车所经路线的单身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申请宿舍,应填具宿舍分配申请单(如表12.2),交由主管核准后送总务科登记并听候分配。
第四条 从业人员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应于限期内迁入居住,逾期以弃权论。
第五条 为宿舍安全与卫生,特规定下列各项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
(二)节约使用水、电。
(三)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自行轮流打扫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
(四)宿舍就寝时间以不超过晚间11时为原则,11时整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宁静的行为。
(五)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晚间11时后不得在娱乐室活动打球)。
(六)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以保持清洁卫生。
(七)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
(八)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等,以保证安全。
(九)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十)其他有关自治规定者。
第六条 总务科经常派员视察宿舍,住宿者须听从有关安全公益等的指导。
第七条 为有效推行本办法,由住宿人互相推选,设各室长、自治干事。
第八条 住宿人的私有财务,应各自保管,如有遗失,应速报报告室长及总务科办理。
第九条 住宿人员下班后的休闲活动范围,除餐厅、康乐室、网球场外,不得任意至工厂或办公大楼游荡。
第十条 有关住宿人员外出或其他自治规定,得由自治干事另定,并须另行报备总务科一份以 利查办。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离职时,应于离职时随即迁出宿舍,并于离舍三天前通知总务科,并由该 科派员点收接管,否则以移交未清论。
第十二条 住宿人倘若违反上列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得依本公司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惩处、赔偿或取消住宿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