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产品的品质控制,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品质异常得以适当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制造过程中各部门发现异常的处理。
3.处理规定
3.1处理程序
品质异常的处理程序如下:
3.1.1品质异常处理单。“品质异常处理单”由发现异常的部门提出,同时发现异常的部门须对解决效果的确认负责。
3.1.2对策单位。造成异常的部门须负采取解决措施之责。
3.1.3时限。采取解决措施的部门接到处理单后,应于24小时内提出应对措施,并反馈至发出部门及品管部。
3.2异常处理方法异常的检讨对策,应列为最优先处理的事务。异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3.2.1异常原因分类以及采取措施的负责部门(以异常发生部门为中心)是:
3.2.1.1原因分类为技术,应采取措施的单位是生产技术部、研发部。
3.2.1.2原因分类为零件时,应采取措施的部门如下:
若零件为输入品,应采取措施的部门是验收、输入、供应厂商;若零件为国内制造,应采取措施的部门是验收、采购、供应厂商;若零件为公司自制品,应采取措施的部门是工厂(制造部)。
3.2.1.3原因分类为设备,应采取措施的部门是工厂(制造部)。
3.2.1.4原因分类为作业,应采取措施的部门是工厂(制造部)。
3.2.1.5原因分类为其他,应采取措施的部门是关系单位。
3.2.2停止生产。经判断须停止生产时,得由品管部执行,并呈报总经理。
3.2.3对策会议。采取措施的部门判定该项异常需其他部门协力处理时,应召集有关部门,开会检讨应对措施。
3.3异常的处理原则如下:
3.3.1异常内容(事实)的确认。
3.3.2原因的检讨。
3.3.3处置措施的检讨、决定(应作根本上的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