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确保出厂的成品质量,使出厂的成品送至客户处能保持正常良好,提高我公司的产品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工完成的成品至出货前的质量检验。
第三条实施单位。
本制度由品质部成品检验科、成品科、生产部、物料部及有关单位协力执行。
出厂前质量检验流程
第四条出厂前质量检验应遵循如下图所示的流程进行。
第五条检验流程各环节说明。
1.为保证成品质量信誉,业务部在向客户运送产品前必须抽取样本送品质部检验,判定其在储存过程中是否发生变质现象。
2.品质部成品质量检验员接到通知后应做好检验准备,如器具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等。
3.检验员依据规定的程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若需要仪器测试,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4.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检验员填写“检验报告表”,列明存在的不合格项目;同时出具“不良品分析表”,交由相关部门,由业务部与客户沟通,办理退货批量。
5.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合格,则检验员填写“检验报告表”;同时填写“出厂检验传票”(见本书表4-123所示)交由相关部门,由其办理出货手续,业务部准备货物装运。
实施要点
第六条加工完成的成品要经过成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或出货。
第七条依据成品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判定不合格则退回生产部门检修,检修后仍需再经成品检验。
第八条库存成品必须抽验,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将质量变差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差即调查原因(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防止再发措施,并通知生产部门检修。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经品质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