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登记的目的,一是统一管理,提高各层次成果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加强成果信息交流,提高成果利用率,避免重复研究。
,成果鉴定后的一年内应进行登记。若与已登记过的成果内容雷同,将不予登记,也不能申请奖励。已申报专利的成果不必登记。拟申报专利的成果也不应在申报专利前进行成果登记,否则会破坏其新颗性。
基层单位应登记本单位的全部成果。重大成果应向院、部直至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上报登记。
成果登记时,应先填写成果登记表,并呈报成果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技术内容审查。登记后,将发布成果公报。发布公报的目的,一是进行成果信息交流,二是便于公众审查、监督。在成果公报发布后三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非实质性异议可进行协调处理。处理完毕,登记有效;处理未果,则不予登记。实质性异议应由主管部门重新组织专家审查或调查。异议成立则不准登记;异议不成立则登记有效。实质性异议不受时间限制,可在任何时间提出。
成果登记后,以成果公报、计算机信息存储与检索和各种宣传报道形式进行信息交流,促进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