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主管人员的宣誓,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主管人员的宣誓,依下列规定:
(一)总经理的宣誓,于就职之日起实行。
(二)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科长的宣誓应于就职时宣誓,如因特殊情形先
行任职时,应于一个月内补行宣誓。
第三条 主管人员宣誓的监誓人,依下列之规定:
(一)总经理的宣誓由董事长为监誓人。
(二)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科长的宣誓由总经理为监誓人。如总经理因事
不能到场时可派经理或厂长代表监督。
第四条 宣誓应在本公司公开举行。由宣誓人肃立向监誓人举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
开,五指并拢,掌心向前,宣读誓词。
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誓词,依下列规定:
(一)总经理的誓词:“余誓以至诚,遵照经营方针,恪遵董事会决策,克尽职责,继续发
展公司事业。不妄费财物,不滥用人员,不营私舞弊,不接受贿赂。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
的处罚。谨誓。”
(二)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科长的誓词:“余誓以至诚,遵照经营方针,恪遵一
切章则,克尽职责,领导所属员工,推广业务,报效公司。不妄费财物,不滥用人员,不营
私舞弊,不接受贿赂。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的处罚。谨誓。”
第六条 誓词应由宣誓人签名盖章后送总务部存查。
第七条 宣誓人如违背誓言,应依本公司有关章则,从重严处。
第八条 本办法提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