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
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因由有辞职的权力。
□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二)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六)籍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七)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徐改公司文件者。
(八)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
遭受损失者。
(九)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十)擅自离职为其他公司工作者。
(十一)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十二)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十三)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十四)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
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十五)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十六)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十六)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八)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十九)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二十)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于事前告之,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
《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告之;
(二)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告之;
(三)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要《员工辞退证明书》,按规定填妥
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称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
之内,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
将提请公
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
核批准方可执行。
□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要《辞职申请书》,填写后
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
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
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并及时填写《人
员调整登记表》。
□ 附 则
第十六条 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关部门应视其情况按有关规
定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