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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考核制度范例

   日期:2021-01-19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网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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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考绩, 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他职 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 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考绩,
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他职
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
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二条  本公司考核各级职员成绩
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职员之考核成绩记
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
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
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
循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五条  本公司编制内各级职员遇
有出缺或公司扩编增加员额时,凡考绩优异
人员,概应予优先递补。
    第六条  本公司考核工作为组长考
核一般职员,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
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副经理考
核。
    □  期中及期末
    第七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
管对所属职员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学识、
服务精神随时作严正之考核,并记录于期中
及期末考绩表内,以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期中考绩
应于当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予
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九条  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
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职、记大功、
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对本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
献,并经采行而获显著绩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变,冒险抢救,保全
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之意图,
能预先觉察,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
者。
    第十条  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得
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
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行为不检,屡诫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
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
时,致本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措
置失当,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损害者。
    四、对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顾或隐
匿不报,因而怠误事机致本公司遭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十
五日前将各级职员之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
请总考。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
绩:
    一、到职未满半年者。
    二、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之处分者。
    五、中途离职者。
    第十三条  不得参加年度考绩之人
员,仍应填具勤情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不
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所称之不得参
加年度考核人员,除第四、五项留职察看及中
途离职者,不发年终奖金外,其第一、二、三项
得酌予奖励。
    第十五条  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
等。
    一、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绩满90
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一级,或加薪十级。
    二、二等:80~89分,年度考绩在8
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二等加薪五
级。
    三、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
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三
级。
    四、四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
分以上未满70分者,列为四等加薪一级。
    五、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
0分者,列为五等薪资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凡当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
戒者,其年度考绩应增减之分数依下列规定。
    一、记大功一次加十分,记功一次加五
分,嘉奖一次加二分。
    二、记大过一次减十分,记过一次减五
分,申诫一次减二分。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十次以上者。
    三、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四、旷职达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考绩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二十次以上者。
    三、旷职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条  请假、迟到、早退及旷职除
前两条之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
金。
    一、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
其底薪三十分之一。
    二、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一次于
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六十分之一。
    三、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四、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标签: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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