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机后处理阶段,政府及其他组织必须设立第三方性质的独立调查制度,公正甄别事件诱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类似的灾难、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独立调查委员会还应当进行责任归属、纠纷处理及补偿分配等工作。1.建立危机调查监督制度
探究危机事件诱因需要有一-个独立于行政之外的司法体系和独立调查制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以公正甄别事件诱因。同时,独立调查委员会作为督察机关,有权将调查报告连同有关建议向新闻界公布,以寻求社会舆论力量的支持,给监督对象以压力,迫其改正。
目前西方各国一般都建立了设置于政府系统之外的督察机关,监督国家法律法令的执行并独立开展各种调查活动。比如.瑞典议会监察员公署就是-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由议会根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设立于政府系统之外。起初,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和司法机构进行监督。在当代,则侧重于监督法律法令在事务中的执行,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合法、不公平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并有权展开独立调查。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自建立之后便为其他国家所仿效:1919 年芬兰独立后,建立了--个以瑞典监察专员为样板的专员公署;1962 年新西兰国民党组建新政府,兑现竞选诺言,也仿效瑞典确立了监察专员制度;与此同时,西欧各国、美国的若干州及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也相继仿效,使得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
需要说明的是,在建立权威的独立调查制度的同时,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行业质量监督体系,充实行业监管队伍,建立行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提高行业监管的权威性。2,及时公开危机产生的原因
危机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多元化的社会诱因,因此,第三方性质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必须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公开甄别危机事件发生的诱因。独立调查委员会不仅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查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更要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也应当尽快公之于众一方面,让民众了解危机事件真相,以正视听,并使整个社会从中吸取教训;另一方面,组织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能在技术、管理、组织结构及运作程序上加以改进,避免以后类似的危机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