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车辆管理
(一)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于营业所之车辆由主管指派
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二)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调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三)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
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
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四)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
况。每月初连同行驶纪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
第二条 车辆使用
(一)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
(二)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三)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
责。
(四)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五)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九时
者例外。
(六)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之以处分。
(七)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营
业会计稽核。
(八)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九)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三条 车辆保养
(一)车辆维修、清洗、打腊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二)车辆应由车管专人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
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三)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
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四)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
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
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三)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迳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
(四)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
司各负担一半。
第五条 费用报销
(一)公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
(二)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三)公车私用: 1500CC以内, 每次行驶30km内,缴交公司@2元/km
每次行驶超过30km,@1.6元/km
1600CC以上, 每次行驶30km内,缴交公司@2.2元/km
每次行驶超过30km,@1.8元/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