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私车用于公司业务时,依照本标准进行处理。
1.使用
(1)职工用私车从事公司业务时,不得再使用公司业务用车。
(2)私车用于公司业务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上级请总务科长批复。申请项目包括申
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
(3)总务科长根据申请,作出批复。
(4)使用人必须填写《行车表》,定时由主管上级报总务科长。
2.车辆
(5)所有车辆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其中人身保险应在_______万元以上,车辆保险_______万以上)。
3.事故
(6)发生事故后,应作应急处理,并迅速与交通机构主管上级和总务科长联系。
(7)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事故时,赔偿费和修理费原则上由本人负担。
4.费用
(8)车辆的维护费均由使用者本人负担。
(9)公司向车辆所有者支付车辆使用费用,支付标准为每公里X元。
(10)行车距离根据《行车表》推算。
(11)车辆使用费由总务科定时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