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员工任职到年终满一年,+就其工作勤惰,每年定期办理年终考绩,作为升迁加薪及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o
13.2员工考核分为:
1 3.2.1试用考核:
A.员工试用考核期:职员3~6个月,作业员
1~3个月。
B.由试用单位直属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上级主管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0
C.如试用部门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部门试用或解雇,应附“试用人员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上级主管核准o
D.延长试用,不得超过2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1 3.2.2平时考核:
A.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B.人事部门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o
1 3.2.3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o
13.3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极差五种。
13.4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各部门初阶主管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钜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核。再经上级主管复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o
13·5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贻误。
13·6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13.6.1试用人员。
13·6·2复职未满3个月或停薪留职者。
13·7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13·8年度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o
13·8·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定请假办法额定日数者。
13·8.2旷工El数达2天以上者。
13·8·3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消者。
14·奖惩(所有罚款均归人福利项目0
14·1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以下五种:
14·1·1嘉奖(每次加发3天年终奖金)。
14·1·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年终奖金)。
14·1·3记大功(每次加发30天年终奖金)。
14.1.4重奖。
14.1.5晋级。
14·2有以下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14·2·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任务者。
14·2·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14·2·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14·2·4拾金不昧价值达300元以上者。
14·2·5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14.3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记功:
14.3.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14.3.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14.3.3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4.3.4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14.3.5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当者。
14.3.6举报违规或损害本厂利益的案件者。
14.3.7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14.4对于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记大功:
1 4.4.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o
14.4.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14.4.3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o
14.4.4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14.5对于有以下事迹者,颁发重奖或给予晋级:
14.5.1研究发明,对本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14.5.2一年内记大功3次者o
14.5.3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14.5.4具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14.6员工的惩罚分为以下五种:
14.6.1申诫(每次扣发3天年终奖金)。
14.6.2记过(每次扣发10天年终奖金)。
14.6.3记大过(每次扣发30天年终奖金)。
14.6.4降级(减掉相应薪资)o
14.6.5解雇o
14.7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申诫处分(或罚款30~50元):
14.7.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14.7.2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o
14.7.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o
14.7.4因过失致使出现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14.7.5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o
14.7.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o
14.7.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o
14.7.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o
14.7.9在厂区未佩带厂证或未穿工衣者。
14.7.1 0在厂区穿凉鞋或赤脚者o
14.7.1 1在厂区、宿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及其他杂物者。
14.7.1 2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主管人员查询者o
14.7.13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14.7.14破坏生态及环境卫生者o
14.7.15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o
14.7.16不能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o
14:7.17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者o
14.8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过之处分:
1 4.8.1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4.8.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o
1 4.8.3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不太严重者
14.8。4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o
14.8.5在工作现场吃东西者。
14.8.6未经许可擅带外人人厂参观者。
14.8.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14.8.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分利益者。
14.8.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4.8.10在工作时间睡觉者o
14.8.11附和罢工、怠工者。
14.8.12办理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办妥者。
14.9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4.9.1擅离职守,致使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14.9.2泄漏公司机密者o
14.9.3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14.9.4遗失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14.9.5撕毁公文或公司有用文件者。
14.9.6在工作现场吸烟者o
14.9.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4.9.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o
14.9.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14.9.10伪造出勤记录或请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者。
14.9.1 1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信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信者o
14.9.12吸毒者。
14.10有以下事情之一查证属实者,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雇:
14.10.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厂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14.10.2对于上司或其他员工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者。
14.10.3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14.10.4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营业上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14.10.5违反国家法律而判刑者。
14.10.6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日者o
14.10.7未经本公司许可,而到其他公司或个人处兼职者。
14.10.8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者。
14.10.9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o
14.10.10在厂区或宿舍内赌博者o
14.10.1l偷窃、盗卖同仁或本厂财物者。
14.10.12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到损害者。
14.10.13侵占本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者。
14.10.14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4.10.15在厂一区或宿舍内有伤风化者。
14.10.16在特定禁烟区吸烟者。
14.10.17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4.10.18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4.10.19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14.10.20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l 4.10.21一年内记大过两次,且无功过相抵者o
14.10.22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14.1 O.23鼓吹与煽动员工罢工、怠工等有确凿证据者。
14.10.24参加非法组织者o
l 4.10.25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核准者o
1 4.11员工的降级,参照14.10各条款规定,后果稍轻者使用降级处分o
14.12同年度功过相抵标准如下:
14.1 2.1嘉奖抵申诫。
14.12.2记功抵记过。
14.12.3记大功抵记大过o
14.13奖惩计算标准如下:
14.13.1两次嘉奖等于一次记功。
14.13.2两次记功等于一次记大功。
14.13.3两次申诫等于一次记过o
14.13.4两次记过等于一次记大过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