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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1-10-15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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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所在地或民事法律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所在地或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所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根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属于明确具体的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持殊地域管辖包括如下情形
(1)因合同纠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佳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履行地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是指因票据的签发使用转让、承兑等引起的纠纷。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紛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7民事诉讼法律
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运输法律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5)因侵杈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杈行为地或被告佳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侵权行为地与发生地不一致时,两地法院都有管轱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赂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萁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賠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事故,包括船舶碰撞、触礁、搁浅、失火、沉没、损害港口设施因海难敉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标签: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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