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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放行控制制度

   日期:2023-11-13     作者:iso认证机构名录    浏览: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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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总则第一条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利用,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紧急放行的内涵第二条紧急放行的定义。所谓紧急放行,是指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利用,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紧急放行的内涵
 
第二条紧急放行的定义。
所谓紧急放行,是指因生产急需而来不及验证就放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三条紧急放行的条件。
1.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志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能及时追回和更换。
2.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紧急放行。
发现的不合格来料在技术上可以纠正,并且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也不会影响相关、链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紧急放行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应在进料检验程序中对紧急放行作出规定,明确紧急放行情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志的方法,明确识别记录的内容,以及如何传递、由谁保存等。
 
第五条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六条当来料进厂后,对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根据情况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提出申请,报经授权人审批。
 
第七条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出可追溯性标志,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志方法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八条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
 
第九条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的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或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实施紧急放行),对于流转到该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明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来料放行。
 
第十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志及识别记录,将不合格品追回。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品质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补充,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标签: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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