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公司外包工作(营建工作除外)的承包人及其雇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承揽工)的管理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外包工作范围
本公司原物料及产品的包装、搬运、装卸、厂区环境清洁以及其他以由外人承包较适宜的工作均以外包方式为之。
第四条 承揽工性质
承揽工概不属于本公司编制内正式人员与本公司无主雇关系,不得享有本公司一切津贴、奖金及福利。
第五条 外包工作申请
各部门内工作需外包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外包工作申请书”并会人事、会计部门及检附工作承揽书呈总经理核准后召请承包人,承包人仍须呈总经理核定。
第六条 承揽书内容的订定
承揽书应视外包工作的性质拟订,但应包括下列要点:工作项目、酬金、工作规定、验收、安全、罚则、承揽期限、保证等(请参考“工作承揽书范式”)。
第七条 承揽工雇用
承揽工由承包人负责雇用,并依“出入厂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代工作人员名册)一式四份由人事、守卫、主办部门及事业关系室各存一份。
第八条 出入厂管理
承包人及其雇用的承揽工出入厂门经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呈经理核准后比照从业人员出入厂门的规定办理,但其使用的“工作证”应予标明“承揽工”字样。
第九条 劳工保险
承揽工的劳工保险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已列入工作承揽书条款内)。
第十条 承揽工的工作督导
承揽工由承包人负责指挥及管理,主办部门亦应派员指导并检查其工作质量,必要时通知承包人辞退不良人员或纠正其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验收
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每日或每件工作完成后会同承包人检验工作量及质量,签具工作验收单(格式由主办部门依工作性质自订)以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酬金给付
每月定期(依承揽书所载付款条件)由承包人检具发票或合法收据,经主办部门呈经理核决后连同工作验收单并送会计部门复核后给付酬金。
第十三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管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表19.5.2 ××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作申请书
申请部门:部 厂处 课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 经理 厂处长 科长
注:本申请表须附工作承揽表。